10月25日出版的《检察日报》01版,刊登了一篇题为《“每一次撞车后他的选择都是继续!”——最高检第一评议组在海南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的文章。文章披露,近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评议组在海南省万宁市对一起醉酒驾车连续肇事案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 2025年5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与朋友张某在万宁市某夜宵摊喝酒,酒后开车送张某回家,后又到另一家饭店继续饮酒。5时54分, 醉酒的杨某又开车送朋友林某琴回家,其间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发生剐蹭,林某琴随即劝其“别开了”,杨某没有听从,仍坚持独自开车回家。 行车记录仪显示,杨某行驶过程中,街道已出现晨练跑步和外出的行人、车辆, 但杨某仍频繁突然加减速、逆行、超速、无序变道,在四分钟内又连续发生三起碰撞——6时3分,超速撞上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被害人被撞飞后落地昏迷;6时4分,再次超速撞倒另一辆摩托车,致二人掉落排水沟;一直未停车的杨某,在6时7分又逆向行驶撞向一辆幼儿园校车,因安全气囊弹出将其卡住,才被迫停车。 经鉴定, 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该案共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以及他人财产不同程度的损失。 “你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 “我承认喝酒开车,但当时喝多了,不是故意要危害公共安全。” 庭审中, 杨某虽然认可犯罪结果,但称对发生的事实均记不清了,同时对罪名定性提出异议,辩称自己系过失而非故意。 辩护人提出杨某醉酒后认知能力下降,对危害结果存在过失,认为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公诉人用客观证据逐一驳斥: 一是明知醉酒仍驾车。 杨某先是不顾朋友劝说执意通过某路段,致剐蹭路边车,后又拒绝了朋友找代驾的建议,继续驾车上路,说明其并非处于无意识状态。而且醉酒是杨某主动选择的结果,法律不保护“自己把自己喝醉”后的所谓“无意识”。 二是接连碰撞仍不停车。 行车记录仪显示,首次剐蹭发生后,杨某仍继续行驶,途经多位行人与车辆,侥幸躲闪,但第二次、第三次撞车伤人后都驾车逃逸,直至第四次撞上幼儿园校车。四次撞车期间的危险驾驶距离达8.6km,这种反复实施高度危险行为、多次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模式,已经超过了过失的范畴。 三是第四次撞车后,杨某还企图制造自己非驾驶人的假象,以逃避法律追究,进一步印证了其在有意识状态下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心态。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还结合案件开展法庭教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即涉嫌触犯刑法。杨某工作日早上驾车途经繁华路段,多次突然加减速度,还超速、多次逆行、无序变道,其行为直接威胁公共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公共安全’法益产生现实危险。”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辑 郭智杰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王建英 BREAK AWAY 特别
2026-10-26